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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筛选国家级区域性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承办企业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筛选国家级区域性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承办企业的通知
(粤经信商贸函〔2012〕1937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为配合国家商务部做好区域性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加快培育我省国家级区域性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促进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我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筛选国家级区域性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建设试点承办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承办企业的原则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企业自愿申请、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省组织专家评审,择优选取承办企业。

  二、破碎中心项目建设目标

  通过培育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配置先进的报废汽车破碎生产线,实现车体破碎到材料分选一条龙作业,有效分选出废钢、废有色金属、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废弃物,使可利用资源回收率达90%以上;2年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量达到1万辆以上。进一步整合资源提高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能力,鼓励破碎示范中心与其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设立区域性回收网点;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环保化发展;鼓励建立多渠道回收集中处理的模式,发挥破碎示范中心的幅射带动作用;着力提高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拆解技术、管理和专业化水平,实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设施现代化、作业流程规范化、废弃物处理无害化。

  三、承办企业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面积不低于50000㎡,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0㎡,拆解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存储场地、拆解场地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要求;

  (三)拆解场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在当地再生资源产业园区或基地内建设,建设用地拥有15年以上的使用权;

  (四)具备大件拆解无污染切割设备,包括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具备机械、液压或气动拆解工具、拆解翻转平台,有汽车破碎生产线(破碎能力30辆以上/小时),具备收尘设备及装置,拆解设备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要求;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有雨水、污水环保处理设施;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设施;

  (八)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

  四、承办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

  (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

  (四)各股东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经营场地房产证明或有效期1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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