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若干政策规定》第九条第(四)款所称享受城镇土地税和房产税优惠的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指导目录和《若干政策规定》规定的产业,且前述规定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征缴入库规定
享受《若干政策规定》第九条第(一)(二)、(三)款和第十九条优惠政策照顾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至《若干政策规定》相关优惠年度期满止,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后,在经济区内企业总分机构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全部缴入中央金库;对在非经济区内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享比例,仍按《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跨市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08]45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规定
2008年度经济区内企业总分机构,按原规定实际预缴的属于地方分享40%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在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由法人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给与企业办理退库或抵缴手续。
五、税收减免实行备案管理
凡依据《若干政策规定》享受各税种各类减免税的企业,要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要求,实行备案管理。
六、财政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全面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及时为企业兑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准确地做好中央税款入库工作。同时注意跟踪和了解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以确保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