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若干政策规定》所称“两免三减半”的企业分别是指以下类型:
1、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税务机关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八条第一款规定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税务机关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号第
二条第(三)款规定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企业,即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
3、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税务机关依据《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第二条第(四)款第10、11、13项规定已审批减免税的企业。即第10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第11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 第13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三)《若干政策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
(四)《若干政策规定》所称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认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
一条第(二)、(九)款规定,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
(五)《若干政策规定》所称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是指在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工商部门新登记注册的企业。
(六)《若干政策规定》所称中小企业担保机关,是指在经济去内注册登记,并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