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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2012修改)

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内河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内河航运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包括市辖各县、市)已经通航和规划通航的内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航道,是指本市境内可以通航且具有航运功能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四条 杭州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内河航道管理的主管机关。市航运管理处和县(市)航运管理所(以下简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航道的管理、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监督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对内河航道的管理、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五条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单位管理、建设和养护,业务上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航道及其设施完好的义务。

第二章 内河航道的规划

  第七条 本市内河航道的发展规划,应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建设的要求,根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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