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货商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其诚信记录分和起始基础分均扣为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供货商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四、七款所列不当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其它款每发生一次其诚信记录分扣10分;
(三)供货商在履约满意度评价中,每得到一次采购人评价“满意”的诚信记录分加1分, “不满意”的扣1分,“一般”的为0.5分,采购人不评价的,系统默认为“一般”,按照0.5分计算。
(四)供货商得到江苏省或南京市和区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表彰的,每一次诚信记录分加10分。
第十一条 供货商的诚信指数及星级在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竞价系统内公布。
诚信指数达到5星级的协议供货商,经市集中采购机构审核,可以直接进入下一期协议供货商名单,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政策或项目需求重新调整的除外。
连续一年诚信指数保持5星级的供货商,作为“***年度政府采购诚信供货商”,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对其诚信指数给予加分奖励。
诚信指数达到5星级的协议供货供货商,其诚信指数分值达到110分时封顶,不再累计;上一期协议供货供货商进入下一期时,其原诚信指数自动转入下一期计算。
当供货商诚信指数低于50分时,停止该供货商当期参与协议供货竞价系统报价的资格,同时不得进入下一期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供货商范围。
当诚信指数低于1星级(含)的供货商,不得进入下一期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供货商范围。
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将中标供应商推荐的供货商诚信指数和星级,提交给下一期公开招标协议供货项目评标委员会,作为评审投标人诚信的依据。
市财政部门可根据诚信管理实际需要对上述协议供货项目供货商诚信指数分值设置和管理规则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对供货商作出不良(不当)行为记录前,应书面通知该供货商,允许其申辩或澄清。不良(不当)行为记入后,如发现有误,可由供货商书面提出,经财政部门、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确认后予以撤销。
采购单位对供货商履约情况作出“不满意”的评价时,应注明理由或事情经过,以作备查。
财政部门、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要各负其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供货商的诚信状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对评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供货商诚信档案管理工作,对供货商的诚信行为及时登记,并做好系统的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