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供货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活动的不良行为;
  (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活动的不当行为;
  (三)供货商履行协议供货合同情况,包括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
  (四)供货商获得的江苏省和南京市区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奖惩情况。
  供货商诚信档案记录应附依据,包括: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采购人满意度评价表、违约违规处理情况、以及奖惩情况等。
  第六条 供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活动不良行为,由财政部门负责认定并记入供货商诚信档案,除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协议供货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货商的;
  (三)与采购单位、其他供货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因此被其他国家机关立案查实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等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 供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活动不当行为,由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记入供货商诚信档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一)报价后无故撤销、放弃报价投标的;
  (二)拱抬、操纵协议供货报价,或所报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三)控制货源,扰乱协议供货采购市场正常秩序的;
  (四)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立背离原采购内容协议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和有关承诺,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六)成交后将政府采购合同擅自转包或分包的;
  (七)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八)降低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标准,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九)不按规定或恶意质疑,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
  (十)其他有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行为。
  第八条 供货商履约情况满意度评价,由采购单位负责记入供货商诚信档案,在成交价格、按时交货、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四方面,分别以“满意”、“一般”、“不满意”三个选项进行评价,并折算成相应分值。具体评价内容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