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供货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各部门、单位,市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促进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货商依法城市经营和公平竞争,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制定《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供货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供货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市场秩序,促进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供货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活动的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供货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活动。
本办法供货商是指由市集中采购机构确定的,承担向采购人提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的供货商。包括中标供应商推荐的供货商和市集中采购机构核准的供货商。
第三条 供货商诚信档案管理是指对供货商在参加协议供货商品竞价采购活动中的信用表现进行记录,评定诚信等级,激励诚信经营的管理活动。供货商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体现“鼓励诚信、惩戒失信,客观公正、科学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级协议供货商诚信档案记录、管理进行监督,并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市级协议供货商诚信档案。市、区(县)财政部门,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各采购人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供货商参与协议供货项目竞价采购活动的诚信情况通过网络进行记录。
第五条 供货商诚信档案记录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