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此表在公示期结束后,由评审通过人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A4规格),盖公章后寄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附件3:
申报建筑建材专业技术职称论文(著作)鉴定表
姓 名
| | 申报专业技
术资格名称
| 专业 资格
|
论文(著作)名称
| 作者名次
| 发表时间
| 期刊名称及刊号
|
| | | |
| | | |
| | | |
论文在何种会议上宣读及获奖情况
| |
专家鉴定
意见
| 1.发表期刊是否同时具有CN刊号、ISSN刊号? □具有 □不具有
2.论文或著作是否抄袭其他论文? □有 □没有
3.论文或论著内容与申报人申报专业是否相符合? □相符 □不相符
4.是否提出新理论、新观点、新方法? □有 □没有
5.是否具备实践指导意义? □有 □没有
|
评语:
评定等级: 专家签名:
|
备注
|
|
说明:1.论文评定等级分为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
2.论文鉴定需提交代表申报人最高水平的刊物,教授级为3篇,高级为2篇。此表格与论文复印件装订一起,由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
附件4:
建筑工程管理类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指导意见
(试行)
从事建筑工程管理类的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监理(不包括公司注册及所在地在县城及乡镇的监理企业)、项目管理(包括建设单位但不含在校生1万人以下的职业技术院校和县级及以下所属建设管理部门)、工程代建或咨询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工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二级工程、或4项二级工程的监理、项目管理、工程代建或咨询。
(二)在公司注册及所在地在县城及乡镇的监理企业、在校生1万人以下的职业技术院校和县级及以下所属建设管理部门从事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工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1项一级工程及1项二级工程、或3项二级工程、或5项三级工程的项目管理。
(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监督员,累计承担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2.作为主监督员(监督组长),承担过3项一级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或1项一级工程和4项二级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或6项二级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四)从事建筑工程测量的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过5项以上甲级工程项目(全过程),或8项以上乙级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工程测量工作,任务完成较好。
(五)从事建筑工程检测(监测)的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5项以上大中型建筑工程的检测(监测)项目的主持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质量负责人;
2.作为主要负责人开发检测(监测)1项以上新技术,并通过相当于市(厅)级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
3.作为主要负责人推广应用检测(监测)2项以上新技术,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4.作为专业检测的主要检测人员或主要监测人员完成过8项以上大中型工程的检测(监测)工作,任务完成较好。
(六)从事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后评估等工程技术经济的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造价确定的编制和审查,以及建设工程各类指标、定额等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标准规范、范本的编制和审查工作的工程造价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承担过大、中型建设项目或相当于投资5000万元(安装工程及园林工程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6项以上的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工程造价确定的编制和审查(以各方的审定书或批准文件等证明为准);
2.作为主要编制人员(主要参编人员),参与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国家或地方计价标准规范、范本的编制和审查1项(以正式出版物所附的主要编审人员名单或以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国家或地方计价标准规范、范本的编制和审查2项(以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证明为准);
3.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国家及行业(省、部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国家或地方计价标准规范、范本的管理,并负责编审本地区补充计价依据补充项目10项(以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为准)。
附件5
2012年 市申报 级工程师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申报专业 | 申报资格 | 工作单位 | 单位所属地区 | 主管部门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 | |
6 | | | | | | | | | |
7 | | | | | | | | | |
8 | | | | | | | | | |
9 | | | | | | | | | |
10 | | | | | | | | | |
11 | | | | | | | | | |
12 | | | | | | | | | |
13 | | | | | | | | | |
14 | | | | | | | | | |
15 | | | | | | | | | |
16 | | | | | | | | | |
17 | | | | | | | | | |
18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