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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检查的通知
(苏食药监稽〔2012〕220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药品稽查工作会议部署,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广告,经研究,定于2012年6月~10月,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未经批准或备案发布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伪造广告批准文号、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行为。

  (二)以公众人物、专家、患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严重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

  (三)任意扩大适应症范围的严重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

  (四)治疗癌症、冠心病、糖尿病、肾病、肝病、肺病、白癜风、帕金森病、性病等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的广告。

  (五)投诉举报集中,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广告。

  (六)其他严重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

  (七)已被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违法广告药品,但仍在继续发布违法广告或继续销售的(所有暂停销售品种可以通过省局网站及稽查QQ群下载)。

  二、检查对象

  (一)省内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体以及户外广告牌、店堂展牌等发布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

  (二)各药品经营单位对暂停销售违法广告药品的执行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照《违法广告药品专项检查工作要求》(附件1),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动员部署。

  (二)自查整治阶段(2012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各种媒体发布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测,对涉及广告药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与广告发布媒体签订《广告发布诚信承诺书》(附件2);与涉药企业签订《广告发布诚信责任书》(附件3);对2011年以来在外省发布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样(名单见附件4)。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对自查整治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填写《违法广告药品专项检查统计表》(附件5~7),并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送省局稽查局。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2年9月1日至9月30日)。省局将组织督查并对各市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联系人:张含、张爱华;联系电话:025~83273682、83273680。

  附件1.
违法广告药品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组织工作班子,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工作计划,认真开展工作。
  二、大造舆论氛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当地人大、政府、政协进行汇报,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和工商、宣传等部门的支持帮助;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广泛宣传;分别与广告发布媒体、涉药企业签订《广告发布诚信承诺书》和《广告发布诚信责任书》。
  三、公开举报电话。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广告举报电话,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对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严格按照国家局“七个一律”的要求,分别采取移送工商查处、公告警示消费、约谈违法广告企业、责令企业整改、暂停销售违法广告产品等措施。对查证属实的违法广告药品应及时上报省局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并同时移送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对药品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一经发现被暂停销售药品仍在销售的,一律按《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予以严肃查处;对违法广告严重的品种进行针对性抽验;认真做好违法广告药品专项检查数据统计工作。
  四、严格执法纪律。明确监督对象和责任区域,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药品广告,必须严肃认真,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相关工作人员如有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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