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照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制定服务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七)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市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税务师事务所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按照工作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279号)废止。
附件:
广西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
计算单位:元/次、件、项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基数 | 收费标准 | 最低收费 |
收 费 级 次(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 收费率 |
一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 按企业资产总额 | 100万元及以下 | 3‰ | 3000元 |
100万元-500万元 | 2‰ |
501万元-5000万元 | 1‰ |
5001万元-1亿元 | 0.5‰ |
1亿元以上 | 0.2‰ |
二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 按企业申报资产损失鉴证金额 | 100万元及以下 | 2% | 3000元 |
101万元-500万元 | 1.5% |
501万元-1000万元 | 1% |
1000万元以上 | 0.5% |
三 |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 按企业资产总额 | 100万元及以下 | 3‰ | 3000元 |
101万元以上-500万元 | 2‰ |
501万元以上-5000万元 | 1‰ |
5001万元以上-1亿元 | 0.5‰ |
1亿元以上 | 0.2‰ |
四 |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 清算项目营业收入总额 | 3000万元及以下 | 1.5‰ | 10000元 |
3001万元-5000万元 | 1‰ |
5001万元-1亿元 | 0.8‰ |
1亿元以上 | 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