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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价费〔2010〕376号)


各市、县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9月26日

  广西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自治区及自治区以上部门批准设立,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年审合格,并依法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业务准则,并按本实施办法的收费规定收取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费。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依法对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应督促税务师事务所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代理普通发票;
  (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
  (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
  (五)代理建账记账;
  (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
  (七)税务咨询;
  (八)受聘税务顾问;
  (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含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涉税鉴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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