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环保局关于石家庄市无极县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意见的函
(石环函〔2012〕5号)
石家庄秸电锅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关于你单位石家庄市无极县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现函复如下: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NH3参照执行《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居住区最高深度限值;
2、地下水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3、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
4、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与控制标准
1、锅炉烟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燃煤锅炉排放标准;无组织、有组织排放粉尘执行《石家庄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841-2007)表7、8标准;
2、液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