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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标准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标准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和经济区管委会,中央、省属在兰单位: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参保人员重大疾病个人负担比例,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确保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根据《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兰政发〔2001〕11号)和《兰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兰政办发〔2004〕9号)规定,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实际,现对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4万元调整为30万元。

  二、实行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动态管理。从2012年起,大额医疗费用征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按当年元月份执行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数额的0.5%缴纳,单位和个人各负担一半,灵活就业和农民工参保人员全部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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