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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年终考核成绩的确定。具体指标的考核分为三种办法。

  (一)对于“超额完成任务不加分”项: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指标得分为指标分值乘以实际完成指标占应完成指标的比值。

  (二)对于“超额完成任务加分”项: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考核指标,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该项分值为止;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加1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中“成立县区、乡镇小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筹集担保基金”考核指标,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得分为指标分值乘以实际完成指标占应完成指标的比值;县区担保机构筹集担保资金每超出目标任务50万元,加0.5分,乡镇担保机构筹集担保基金每超出目标任务5万元,加0.1分,两项加分最多不超过指标分值。

  (三)对于“未完成任务一票否决”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中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收入”、“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生育保险费征缴收入”6项指标完成或超额完成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底目标奖、优胜奖评选资格。

  (四)“完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和“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2项指标按时完成目标得满分,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底目标奖、优胜奖评选资格。相对数指标的考核,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得分计算方法为,未达到签订指标值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该项分值为止。绝对数指标为增加性指标时,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得分计算方法为,指标分值乘以实际完成指标占应完成指标的比值;绝对数指标为减少性指标时,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得分计算方法为,超出控制计划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第十六条 奖励加分的确定。本年度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获得上级机关表彰的给予奖励加分。其中,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获得人社部、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给予奖励分2分;县区人社部门获得省人社厅、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给予奖励分1.5分。由人社部、省委、省政府及省人社厅在县区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场会的,给予奖励分1分;由市委、市政府及市人社局在县区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场会的,给予奖励分0.5分;本年度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单项工作有新举措、新进展、新突破,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示范带头作用,且成绩突出,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可的,每一项给予奖励分1分。奖励以表彰决定等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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