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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尽快征缴2012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新增费用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尽快征缴2012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新增费用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2]129号)


各县、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卫生局:

  根据自治区农牧区卫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尽快征缴2012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新增费用的通知》(新农卫组办发【2012】4号)文件和2012年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精神,为确保参合人员个人缴费标准达到50元,要求我区12个县(市)向参合人员及时征缴个人缴费新增的10元,并务必于2012年7月15日之前完成征缴工作,按时缴入财政专户。各县(市)将征缴情况请及时报喀什地区农牧区卫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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