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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被挂牌督办企业:

  为遏制环境污染,切实保障群众健康,按照国务院九部(委、局)《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环保部《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环办〔2009〕117号)精神及省环保厅有关要求,经研究,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较为严重的14户企业(名单附后)列为全市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企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较为严重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是解决威胁群众健康、遏制污染事故、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和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的重要手段。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区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挂牌督办工作,切实按照《兰州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督察、督办力度,确保企业整改到位。

  二、加大整改力度。被挂牌企业是责任主体,法人是责任人。被挂牌督办的企业要明确整改责任,加大整改力度,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本企业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治理措施等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确保在督办时限内完成污染治理任务,并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符合环保要求,达标排放,全面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方可办理摘牌手续。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县区政府及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被挂牌督办企业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整改要求落实到位。各有关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局负责日常督办,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责任。加大督查力度,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在每月15日、30日分别上报挂牌企业督查情况,组织检查,并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整治进展缓慢、存在突出问题、上报材料不及时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企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违法排污、屡查屡犯,逾期未完成挂牌治理任务的,按照专项行动文件精神,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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