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重点用能企业平稳发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工业突出问题促进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33号)、省发改委、省工信委《关于实行丰枯电价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商价促〔2012〕675号)、省工信委《关于促进重点用能企业平稳发展的通知》(甘工信发〔2012〕3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市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平稳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我市铁合金、碳化硅、电石等重点用能企业受市场需求变化和生产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处于停产半停产的现状实际,为了促进这三个行业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按照普惠制原则,设立临时性电价专项补贴资金600万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能耗指标的铁合金、碳化硅和电石等企业的生产用电,予以丰枯电价和临时性财政补贴。
二、根据省工信委《关于促进重点用能企业平稳发展的通知》要求,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市级配套补贴资金分别按照每千瓦时0.46分、0.46分和0.15分的标准执行,限期4个月,执行时间为2012年6月抄见电量起至9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