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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喀什地区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财政局职责: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经费和专项生活救助、医疗经费纳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经费统筹考虑。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标准可按略高于成年人救助标准予以确定,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置。各地要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负责将救助管理站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积极支持救助管理站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十一)建设局职责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十二)交通局、火车站职责:交通等部门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为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进(出)站、途中护送等提供方便。

  (十三)卫生局职责:流浪未成年人疾病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对救助管理站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检查和指导,防止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卫生部门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救助管理站突发疾病的未成年人进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到救助管理站及社会上关于救治流浪未成年人的呼救电话后,应及时调遣急救车辆和人员将患者送往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并进行预防接种,所发生费用按地区《关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解决。积极支持并协助救助管理站对受助未成年人开展健康教育,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

  (十四)人大、行署法制办职责:人大、行署法制办制定、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方面的问题和制度,要适时探索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等相关规定,规范救助保护工作行为,强化流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保护,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十五)残联职责:要协助民政和公安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残疾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对区外的流浪未成年残疾人,积极与其户籍所在地的残联联系,做好救助保护工作。对本地区的流浪未成年残疾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育、返乡、安置等工作;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会同人力社保局对其进行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帮助其就业。对流浪未成年聋哑人的救助保护,残联应组织人员提供手语翻译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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