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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喀什地区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检察机关职责:依法对诱骗、拐卖、残害等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组织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构成犯罪的要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加强对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审判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积极实施对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护的政策,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有关单位配合,积极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做好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预防工作。

  (四)人民法院职责: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对组织操纵和教唆流浪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的,依法定罪从严处罚。对犯罪的流浪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关注其今后的健康成长。审理流浪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由少年法庭专门负责,要敦促有关部门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综合调查流浪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生存环境、犯罪诱因等情况,并将审前调查评估报告作为从轻、减轻处刑罚的参考依据,对依法可以判处缓刑的流浪未成年被告人应当判处缓刑。扩大维权渠道,坚持全面维权,从立案、审判、执行等司法环节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会同法律援助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努力在合法范围内实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权益最大化。

  (五)司法局职责:要依法及时办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与流浪乞讨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对需要法律帮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其本人法定代理人或救助管理机构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为其提供援助。

  (六)发改委职责:要帮助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予以统筹考虑,并按分级管理原则予以支持。

  (七)教育局职责:对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及时接收入学;对家庭特别困难的,按规定纳入当地“两免一补”范围。积极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教育模式。

  (八)公安局职责: 1、公安部门应积极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 2、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 3要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要针对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加大街头的巡逻力度,组织专门力量在人流集中的车站、广场、商业街、旅游风景区等易发案场所,主动发现和掌握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苗头和动向,发现窝点摸清人员实施打击。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4、强化立案工作,凡核查有被拐卖事实的,一律立为刑事案件。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被拐卖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5、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 6、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7、公安部门要根据需要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指定专人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甄别查询、安全管理和接送等工作。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部门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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