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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喀什地区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明确责任,协调配合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事关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涉及方方面面,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请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一)综治办职责: 配合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加强协作,进一步落实内地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责任制,由救助保护机构负责实施,对救助送回家乡的未成年人,从自治区到地州、县(市)、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家长层层签订责任书,切实搞好教育管理和安置,防治重复流浪,要履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察职能。

  (二)民政局职责:要依托现有的救助管理站,设置适合流浪未成年人成长需要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将救助工作向社区拓展,抓好对社区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从源头上预防流浪。大力宣传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积极意义,引导广大市民、慈善机构、企业关注和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群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提供低保、特困户救助、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保护工作;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协助教育、公安、司法、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知识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救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活动,帮助流浪未成年人获得谋生技能,为其回归家庭、社会、独立生活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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