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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喀什地区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喀什地区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2]1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181号)的精神,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合法权益,促进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健康成长。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地区民政局制定了《喀什地区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喀什地区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 施 方 案
(地区民政局 2012年6月15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181号)的精神,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合法权益,促进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健康成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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