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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各级监管部门及企业责任严格落实“省级督察、市县监管、企业负责”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企业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解决问题;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提高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建立健全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在环境管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设施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至5月10日)。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制订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务必于2012年6月10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自查阶段(5月15日至5月31日)。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内的重点企业、重大环境信访案件、重大环境隐患和环境敏感点进行认真自查,摸清底数。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各地务必于2012年6月15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及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督查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及时更新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并于2012年11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部门协作。各县区政府要继续将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是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是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有力抓手。进一步健全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迅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建立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检查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上下联动机制,全面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落实责任追究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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