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事项要经厅(局)务会议或者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必须事先交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6.建立国土资源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广、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国土资源管理重大项目、重大改革措施、重大资金分配使用、重大政策文件出台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评估,重点对资源承载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资源利用可持续、社会稳定、廉政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了解政策的预期效果、对公众的影响以及风险成本等,制定相应化解处置预案。建立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建立调查论证、会商分析、综合研判相结合的国土资源重大决策风险化解机制。风险评估结果应作为国土资源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7.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和实施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等方式对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价,及时修正和完善。
8.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权限、对象和范围、程序和形式。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决策失误和重大影响的,以及决策内容违法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机制
9.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科学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加强必要性、可行性研究论证。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强化资源保护、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并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要及时将国土资源管理改革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措施,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立法。密切关注《
土地管理法》和《
矿产资源法》的修改进程,根据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实际,针对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查找存在的制度空白,本着急用先行的原则,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大力推进开门立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和代为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网上发布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事项,不得违法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和增设义务的决定。完善合法性审查制度,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格,并经集体讨论审议后方可签署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