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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区市共建、以市为主”本科高等学校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区市共建、以市为主”本科高等学校发展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12〕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促进“区市共建、以市为主”本科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共建本科高校)科学发展、特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区市共建责任,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分担机制

  (一)我区共建本科高校是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办学层面上,由自治区和有关市承担举办者的具体责任,市承担主要责任;在教育管理层面上,依法接受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管理。按照“明确责任、区市共担、以市为主”的原则,完善经费分担机制,建立基本支出由各市按标准保障、学生经费由自治区承担、学校建设经费以市为主自治区适当补助的经费分担机制。

  (二)自治区按照区直本科高校的定额标准,足额安排生均公用经费、学生物价补贴、专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对招收的农林、民族、师范等专业学生按区直本科高校标准给予少收学费补差;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自治区配套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三)自治区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共建本科高校的支持力度,在安排本科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学位授权点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工程等专项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共建本科高校适当照顾。将共建本科高校纳入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生均拨款奖补资金和化解高校债务风险奖补资金等专项经费支持范围,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对共建本科高校的支持。

  (四)各市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标准,足额安排教职工工资、离退休费、津贴补贴,并按有关规定,安排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以及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基本支出。各市要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能以任何理由抽提学校的经费或侵占学校的资产。

  (五)各市加大对共建本科高校建设经费的投入,足额落实相关项目地方分担资金,逐步化解学校债务,保证生均办学经费拨款达到国家要求。要加大对共建本科高校旧校区置换的指导和支持,依法加强对学校经费使用的监督,盘活学校资产,促进学校加大建设的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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