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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政发〔2012〕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4个档次,各档次标准和适用区域详见附表。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1340元、1140元、1060元、980元。二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1085元、895元、820元、745元(见附表1)。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三、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13.4元、11.4元、10.6元、9.8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见附表2)。

  四、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通知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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