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四章 场站管理
第五章 检查与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管理者、驾驶员和乘客,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里程、时间收费的车辆。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汽车经营者,是指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客运出租汽车车主。
第四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
县(市)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称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经济、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组织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文明执法,秉公办事,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