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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的通知


  (四十九)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十)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十一)对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对交通部门使用的港口及其码头用地;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十二)以服务民生工程为重点,推进城市综合建设。落实安居工程建设、就业创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解读,使政策真正能惠及民生。

  五、全面落实支持南昌大发展税收政策、服务措施,降低办税成本,提升管理效能,优化税收环境,明确职责,强化督导,严格追究,促进政策措施得到及时准确执行。

  (五十三)对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报批,给予适当减免。

  (五十四)对企业在创业初期,或改制过程中,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五十五)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加大南昌地税信息管税和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力度,有效整合现有南昌市地税局和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征管资源,创新机制,理顺职能,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升效能。

  (五十六)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规范地税稽查(检查)行为,实行查前告知,在南昌市辖范围内,对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地税机关征管的省属企业(单位)开展稽查时,实行省局稽查局统一协调,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

  (五十七)建立政策措施的责任追究制度,将此项工作列入省、市地税部门绩效考核体系,跟踪问效,调查督导,促进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以一流的纳税服务、高效的办税效率、优良的执法环境,助推南昌打造成为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

  (五十八)建立省地方税务局与南昌市及所属县(市、区)地税局三级联动工作机制。省局成立支持服务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流转税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南昌市及各县(市、区)地税局所属相关税政部门作为协调办事机构,应主动对接,全力做好各项服务和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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