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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的通知


  (四十二)在规定期限内,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校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为高等学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收入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四十三)在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十四)支持企业改革改制,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股份制、业务剥离等多种方式将二、三产业分离,在壮大工业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积极培育发展融合城市元素的科技服务、现代物流服务、配套服务等企业。

  四、支持城市建设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城市功能和品位,促进城镇就业创业,加快推进南昌迈向现代化大都市。

  (四十五)支持安居工程建设。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四十六)落实好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规定行业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按规定在3年内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四十七)落实好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最高限额政策。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征收办法。

  (四十八)对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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