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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2〕80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在政策上倾斜,在措施上倾力,在服务上倾心,全力支持省会南昌创新发展体制机制,大力提升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成为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

  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壮大建筑产业,提升总部经济发展,积极培植税源,挖潜增收,夯实财力基础,努力助推南昌成为全省核心增长极。

  (一)企业凡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三)因建设规划需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四)对企业改建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所需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码头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六)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对总部在南昌的企业,其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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