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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型超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指导规范(试行)

天津市大型超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指导规范(试行)
(津工商食字〔2012〕1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行为,有效防范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规范。

  第二条 本指导规范所称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临近包装物上标注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大型超市,应当按照本指导规范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变质食品问题的发生。

  第四条 散装食品的销售、贮存应当按照《天津市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经营指导规范(试行)》的规定管理。

  第五条 根据食品保质期和贮存条件等情况,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30天以上(含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保质期届满前7天;

  (二)保质期在3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保质期届满前2天。

  第六条 大型超市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柜)”字样和临近保质期食品界定标准,并向消费者明示:“请您理性购买并注意在保质期内食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七条 大型超市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明示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制作:

  明示牌底色:黄色;字体颜色:蓝色;明示牌大小应当醒目,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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