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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2012)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
(津国土房市〔2012〕1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维护被安置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8号)、《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列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被安置人资格管理、物业管理、权属登记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安置人是指已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按照规定标准以其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置换小城镇安置房屋的村民。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被安置人资格管理、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和使用,以及权属登记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示范小城镇被安置人的资格认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的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经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承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的管理,并依法定期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不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第二章 被安置人资格管理

  第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示范小城镇被安置人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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