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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新、改、扩建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管理。未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严格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通过以新带老,实现增产减污、总量减少。其中石化、化工、电子、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和印刷等工业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并对石化、水泥等重点行业实行行业内2倍削减量替代。

  第六条 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具体的削减项目,优先采用通过关停污染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提升改造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清洁生产以及利用再生水回用于工业生产等措施获得的污染物减排量。

  削减项目应早于或与建设项目同步完成,其产生的污染物减排量不计入区县“十二五”减排考核核算范围。同时,“十一五”期间及之前实施的减排项目、“十二五”各年度减排考核中已认定的减排项目和列入“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书的项目均不能作为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来源进行替代平衡。

  削减项目须来自合法的企业和单位,关停非法设立的项目所削减的排放量以及企业为实现达标排放所削减的排放量不得作为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来源。

  第七条 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应优先选择本单位(集团)或同行业内削减项目获得的削减量进行平衡;本单位(集团)或同行业内不能平衡的,总量指标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平衡;排放量增减涉及跨区县的项目,其总量指标由排放量削减区县提出核算削减量,排放量增加区县统筹平衡。

  市政府确定的关系到全市发展战略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区县难以平衡其全部总量指标的,可在全市补充调剂平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先进生产工艺和严格的环保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控制,尽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组织环评单位测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提出排放总量平衡方案,明确排放总量替代项目的削减方法、减排量及完成时限,填写《北京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平衡表》。

  环评单位应做好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测算和替代削减项目总量平衡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测算平衡篇章,协助建设单位填写《北京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平衡表》并作为附件纳入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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