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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环发〔2012〕143号)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1〕35号)及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和细化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内容,我局制定了《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内容的细化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内容的细化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细化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污染物,现阶段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确定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以及本市为改善空气质量确定的特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环境保护部及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涉及以下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凡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的房地产和社会事业及服务业项目除外。

  挥发性有机物:石化、化工、电子、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和印刷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项目;不能接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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