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监管计划。根据上级的部署或分局的工作安排,确定需监管市场主体范围,制定网络广告行为监管计划;
2、网络巡查。监管人员对计划监管的市场主体的网页进行检查,下载相关网页,对网络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并对有涉嫌违法内容的填报《网络广告审核表》,报分管分局长审核;
3、巡查报告的复核。分局分管监管的分局长,根据监管人员提出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4、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企业,监管人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分局长的审核意见,启动网格化监管工作流程,通过经济户口管理系统制定重点检查计划,打印检查表,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5、经初步调查,其违法行为成立的,应当启动立案程序,组织人员实施立案调查。属轻微违法的,发放轻微违法行政指导书,并留存备查。
七、网络广告监管工作考核:
实行一季度一考核,按照全局工作计划和安排,将网络广告监管工作列入监管条线考核内容的一部分,实行评分制,详见考核细则。
八、网络广告监管人员必须严守工作和办案纪律,不得徇私枉法。被监测的市场主体及监测的内容等情况不得向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对因不遵守工作纪律、办案程序,泄露工作秘密而造成后果的,上报上级局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网络广告监管工作考核细则
一、对各分局的网络广告监管工作考核,由监督管理科扎口实行一季度一考核。
二、每个季度网络广告巡查市场主体数不少于100户,每月不少于30户,每少10户扣1分。以网络广告监管软件记录及市局检查统计数为准。
三、对网络广告轻微违法行为发放“行政警示书”,有1件加0.2分。以留存的“行政警示书”及对应的《网络广告审核表》为依据。
四、每季度查处网络广告案件不少于1件。无网络广告案件的扣1分,超过1件的每件加1分,以处罚决定书及市局统计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