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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179号)


  为加强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充分发挥个人账户的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和《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10号)精神,结合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运行实际,现就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次调整适用于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本通知所指的近亲属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适用范围

  在原有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基础上,将以下费用纳入职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的支付范围:

  (一)普通挂号费、急诊挂号费、复制片费、洁齿费、计算机图文报告费、彩色打印照片费、彩色一次成像(波拉)照片费、煎药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用药范围内,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和药品费用;

  (三)职工及其近亲属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狂犬病疫苗、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7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流感疫苗。

  (四)职工近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

  三、结算管理

  职工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的费用结算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一)用于支付职工本人的费用,原则上由定点医疗机构从职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中划扣,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用于支付职工近亲属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出费用申请核拨表》,并持职工社会保障卡及缴费凭证,于每年3月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销。

  (三)用于支付职工近亲属注射预防性免疫疫苗的费用、职工及其近亲属在非定点资格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出费用申请核拨表》、并持职工社会保障卡、证历本、医疗费收费原始凭证、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病历,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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