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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
(徐府发〔2009〕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徐汇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若干规定》已经第十四届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徐汇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区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工作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报送区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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