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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企业试点工作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企业试点工作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徐府发〔2010〕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徐汇区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企业试点工作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徐汇区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企业试点工作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相关部署,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化试点工作,推动徐汇区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顺利完成,提升徐汇旅游行业品牌形象,根据《徐汇区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汇区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企业试点工作的奖励工作以扶持和树立品牌为指导思想,以培育优秀品牌企业、提高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目标,以企业主导、政府引导为原则。成立徐汇区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徐汇区旅游标准化企业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徐汇区旅游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徐汇区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以及旅游住宿、旅游购物、旅游餐饮、旅游娱乐等与旅游业相关联的企业。

  第四条 参与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旅游企业获得奖励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旅游住宿企业

  旅游饭店按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进行硬件设施改造和服务水平提升,且获得星级标准或提高星级标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旅馆按照《旅馆服务质量要求》标准进行硬件改造和服务质量提升,且通过规范服务达标评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现有星级宾馆和达标旅馆,在原有基础上完善内部管理,创新特色服务,制定完善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申报并被批准为徐汇区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且通过评审验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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