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区质量技监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督促物业公司(使用单位)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按期报检、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督促维保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查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
14、区规土局:统一规划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定配置各类公建配套设施;审核在建、已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局部或者零星规划调整方案;对确实要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提出允许改变的区域范围和方案;依法查处违法建筑和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协调解决涉及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
15、区绿化市容局: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垃圾箱房的管理及垃圾清运工作;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指导、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工作,审批调整树木、绿地变动等事项,协调解决因植物品种影响居民生活以及绿化养护引发的矛盾。
16、区物价局:确认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包干制)和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酬金制)备案;检查和管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项收费,查处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受理物业管理收费价格咨询及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管理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17、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和底层破坏房屋外貌的行为。
18、区国资委:协调、监督区属国资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
19、区政府法制办:为各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政策咨询,协助化解住宅小区突出矛盾和难点问题。
20、区民防办: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21、各街道(镇):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协调和处理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定期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街道(镇)联席会议;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及日常运作。
22、区市政水务署:监督、指导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防汛防台工作;协调处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既有排水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23、区消防支队:负责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与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24、徐房集团:按照《规定》对所属直管公房进行管理,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所辖住宅小区内的突出矛盾和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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