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把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配合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定期组织召开区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小区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督促街道(镇)会同房管部门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工作。
2、区建设交通委:监督和管理在建住宅施工质量;协调处理房屋保修期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和矛盾。
3、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对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对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序规范运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做好联席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4、区综治办:指导协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建设管理工作。
5、区公安分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保安人员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保安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安全隐患,及时查处治安案件,调解各类涉及治安管理的矛盾;加强住宅物业区域内的犬类管理;依法开展实有人口管理。
6、区民政局:落实街道(镇)、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7、区司法局:积极疏导、调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民间纠纷;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8、区财政局:落实旧住房综合改造、直管公房全项目维修、物业服务热线建设、公房售后房物业服务规范化管理贴补、物业管理保障等所需要的财政配套资金。
9、区税务分局:落实公有住房租金、售后公房管理费等税收减免工作。
10、区卫生局:监督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
11、区环保局: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污染源,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空调安装等涉及环保的投诉和纠纷。
12、区工商分局: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对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居住用房改变为非居住用房的场所,不予核准登记;查处在住宅小区擅自将居住用房改变为非居住用房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