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获得评优课(教学基本功竞赛)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名教师等称号。
第二十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每篇不少于2000字)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参编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的教学参考用书(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合并减少2篇。
(二)主持过省级以上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省级重点以上教科研或规划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完成准予结题;或获得过省级二等奖以上教科研成果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同时在正式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第二十一条 专业示范要求
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在本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3名以上青年教师;被指导对象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并成长为区县级以上优秀青年教师。
(二)具有领导与组织教育教学和科研的能力,在中小学教育各类专业或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有较强的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专职教科研人员评审条件
从教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10年,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级区域开设学科讲座或教学示范活动年均5次(专职科研人员8次)以上。其中,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3次;每学年听课不少于80节。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或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每篇不少于2000字)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参编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的教学参考用书(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合并减少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