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加编写教材(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参加编写教参(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5千字以上)。
(四)承担区县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其撰写的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获区县级二等奖以上。
教科研材料观点正确,紧密联系教育教学工作实际。
第四章 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积极参与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6年以上,或担任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老师等其他学生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或担任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老师等其他学生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胜任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能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的班级、团队、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35周岁以下的申报者,须获得过区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教学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教学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大循环或2次小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等工作,或能独立指导各类学生兴趣小组或社团活动等。积极参与校本课程的开发和实施。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由于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老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须提供近两年所教学科1学年的教案。
(三)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5次,其中,校际间4次,或区县级2次;公开课教学质量高,受到好评。或获得区县级以上评优课(教学基本功竞赛)二等奖以上。35周岁以下的申报者,至少有1次市级以上公开课或讲座。
(四)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第十四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实践室)建设,并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撰写教科研材料5篇。可以是论文、论著、译著、教育教学案例、经验总结、教材或教参、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其中至少有3篇为本学科的专业论文(含1篇教学案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