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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2012)

  (一)违反《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造成严重后果者,经查实,当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五)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并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在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2.获得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能胜任中小学教师工作,可初定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小学教师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5年以上。

  2.中小学教师获得本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

  3.中小学教师获得研究生学历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

  (三)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一级教师2年以上。

  (四)申报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受聘高级教师5年以上。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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