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市教育局,各区(县)人社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
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3月印发的《
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引导广大教师不断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为我市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市中小学教师和教研室、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
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学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