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或获得过市级教科研成果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5.对幼儿教育的某一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积极组织参加教改实验,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论证,已取得明显效果,并在市级以上范围内推广。
第五章 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学前教育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与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学前教育实践智慧,教育教学效果显著。能对学前教育实践进行开创性的改革,在本市有较高的知名度。从教以来,承担班组长或年级组、园所管理工作7年以上。
(一)坚持育人为本,关爱、尊重幼儿;坚持家园共育,利用多方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有在省级优质园以下等级幼儿园任教或指导工作的经历。
(二)教育成绩突出。坚持以高尚的师德和严谨的教风,潜移默化地教育幼儿;坚持保教并重,提供幼儿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坚持面向全体幼儿,关注、尊重幼儿在发展水平、能力、经验、学习方式等方面的个体差异,以多种形式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幼儿主动发展。家长和同行评价高。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熟练把握幼儿园各领域、各年龄班的教育内容与要求,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有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任现职以来,在区县级以上开设公开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3次,其中至少有2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并获得好评。同时,任教以来,获得过市级以上优质课或基本功竞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名教师等称号。
(四)教育教学成绩显著。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有效教学,教学态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能主持园本课程开发与验证,并取得较好效果,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第十七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具有下列条件: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幼儿教育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每篇不少于2000字)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主编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或在一定区域推广使用并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用书,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合并减少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