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京市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市教育局,各区(县)人社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南京市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幼儿园教师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学前教育教师队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结合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幼儿园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为我市幼儿园教师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市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室、教科所中专门从事学前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 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
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儿童,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身心健康。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违反《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造成严重后果者,经查实,当年不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