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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四)轮车的通告

  五、违法违规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的三(四)轮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从严查处;以三(四)轮车为经营工具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等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六、按照“依法取缔、有偿收缴、综合帮扶、有情操作”的原则,依法取缔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非法客运三(四)轮车。
  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现有从事客运经营的三(四)轮车,可由车主自行处理或交由所在区级政府负责集中收缴补偿。
  对按照指定日期和各区政府指定地点,自愿上缴并符合下列收缴条件的三(四)轮车车主给予适当的补偿和奖励:
  (一)收缴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2.持有车辆合格证;
  3.持有车辆购买正式发票;
  4.填写自愿上缴车辆并保证不再在市区从事三(四)轮车客运经营的承诺书;
  5.在全市三(四)轮车普查中已登记在册。
  (二)补偿办法:
  收缴的客运三(四)轮车,由车主持购车发票和户籍证明或车主居住地派出所证明,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格予以收缴补偿。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行业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评估。评估过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全程监督,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
  (三)奖励政策:
  2012年5月5日前上缴的三(四)轮车,每车按照补偿金额给予20%的奖励;2012年5月6日至15日上缴的三(四)轮车,每车按照补偿金额给予10%的奖励;2012年5月15日以后上缴的三(四)轮车,不再奖励。
  (四)各区应当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指定多个收缴地点,具体收缴地点于2012年4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收缴的车辆登记后集中存放。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要对于具有新乡市城区常住户口且已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对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或享受失业保险期满,家庭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及时纳入城市低保。对于具有新乡市城区常住户口的残疾人,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先安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并在其他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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