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四)轮车的通告
(新政文(2012)52号)
为切实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市民创造一个有序、安全、畅通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2年4月26日起,对市区范围内的电(机)动三(四)轮车(以下简称三(四)轮车)依法进行整治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三(四)轮车”包括电(机)动和非机动三(四)轮车(含残疾人助力车、老年人代步车)。
“非法客运三(四)轮车”是指不具有公安、交通部门颁发的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营运证的各种用于客运的三(四)轮车。
二、整治规范区域为市区建成区。
三、自2012年5月16日零时起,依法取缔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非法客运三(四)轮车。
凡违反本通告在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非法客运三(四)轮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无证驾驶机动三(四)轮车的,予以罚款可并处行政拘留;对驾驶无车辆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并处罚款;对驾驶拼装、报废机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罚款可并处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对从事非法客运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对违反禁行规定或者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三(四)轮车或者非法拼装、改装机动三(四)轮车以及非法为非机动三(四)轮车加装动力装置,违反规定的由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