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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苏林办业〔2012〕8号)


启东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咨询黄东健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有关问题的函及《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师大司鉴中心〔2012〕法证鉴字第00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第二十二条“……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的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獐(Hydropotes inermis)又名河麂,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万曾彬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苏发驯繁2007-002号),具备驯养繁殖河麂的资格。
  三、我局没有收到万曾彬出售河麂的申请材料,故万曾彬出售河麂的行为属于非法出售。
  四、河麂的养殖单位和以驯养繁殖为目的的收购单位,必须相应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我局同意出售、收购河麂的行政许可后,才能出售、收购河麂。
  五、黄东健没有取得驯养繁殖和收购河麂的行政许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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