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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带班生产制度应与关键岗位考勤打卡制度结合执行,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在项目部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总时间的80%,项目总监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总时间的50%。因其他事务需要离开施工现场时,要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书面请假并经批准,且严格控制请假时间。
  书面请假材料应在项目部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在请假离开项目期间,要委派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业绩资历的管理人员到场带班生产,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离开。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不得同时请假,不得同时离开现场。
  书面请假和备案材料应在项目部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每个季度首月5日前,施工和监理企业应将上个季度的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情况书面报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备查,同时由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八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发现一次,责令限期整改,记不良记录;发现两次,停工整改,并通报批评;发现三次,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按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从严给予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进行处罚;因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在现场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不履职的责任。
  第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明查和暗访的形式对各地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对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带班,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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