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委托材料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项目部存档备查。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分公司负责人应立即到施工现场带班,督促、指导项目部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停工撤人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下列项目必查:
(一)专职安全员到位履职情况;
(二)洞口、临边防护情况;
(三)施工用电应做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
(四)钢管脚手架(含悬挑脚手架)应符合规范要求;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经过验收和检测合格
(六)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
(七)施工员或技术人员应对施工班组长进行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下列项目必查:
(一)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
(二)制定监理规划;监理日志有具体内容,包括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要写明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处理措施。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总监应在施工现场;
(四)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下达停工整改令,隐患排查应有销案记录。
第十三条 项目总监现场带班,下列项目必查:
(一)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岗履职情况;
(二)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经批准的专项方案施工;
(四)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并监督整改结果;
(五)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六)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